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零一條,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,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。
合規經營,誠信納稅是企業行穩致遠的生命線。稅務機關始終致力于優化稅費服務,依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行為,以稅收法治創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。(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供稿)